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但仍有部分群眾無視相關規(guī)定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觸犯法律。那么,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哪些行為會涉嫌違法犯罪,又會引發(fā)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小編帶你了解下。
疫情期間,組織大規(guī)模聚餐、玩樂等群體性活動的,或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冠患者、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疑似新冠感染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章某某、季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的嚴重危險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浙江省青田縣,并于同月19日參加被告人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觸。后季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對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其均隱瞞了1月19日參加聚會活動的事實。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癥狀多次去醫(yī)院就診,向醫(yī)護人員隱瞞其與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章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后,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對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其均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
因季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32人未被及時隔離;因章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還造成就診時的醫(y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
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最終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過程中拒絕配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人員依法采取措施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級政府依法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后,居(村)委會、社區(qū)等組織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也應當認為是“受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王某妨害公務案
——以四輪電瓶車擋住防疫卡點,
并擊打、抓撓防疫工作人員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4日14時許,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不僅不愿配合挪車,還辱罵廖某等人,甚至動手毆打廖某,致廖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和抓傷。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依法將王某抓獲并立案。
裁判結果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仁壽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四個月。
在轉移或救治過程中,患者或者家屬毆打、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報復、發(fā)泄不滿等目的,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隨意毆打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的,可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唐某某尋釁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間在醫(yī)院暴力傷醫(yī)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醫(yī)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yī)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輸氧病房內抽煙,唐某某心生不滿,與周某某發(fā)生口角,繼而毆打周某某頭面部及頸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損壞。后唐某某又先后毆打前來勸阻的醫(yī)生王某某、群眾姚某某和唐某。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在醫(yī)院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三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周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最終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境外中國公民篡改核酸檢測結果騙領健康碼等回國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jié),引起新冠肺炎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發(fā)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消息而轉發(fā)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實施此類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成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需要區(qū)分情況予以認定。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當然,司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會充分考慮信息發(fā)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fā)布者、傳播者主觀上并無惡意,行為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對這樣的行為會保持審慎態(tài)度。
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冠病毒后到公共場所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并將聊天記錄截圖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余人,并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fā)。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后,采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
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終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商家為牟利,大量囤積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緊缺防疫物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急需物品,高價銷售,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某工貿有限公司及謝某某非法經營案
——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
簡要案情
被告人謝某某系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2020年1月初,該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價格購入一批一次性使用無紡布口罩(規(guī)格:50只/盒)并以每盒7元的價格對外銷售。1月23日至29日間,謝某某將上述口罩的銷售價格陸續(xù)漲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計銷售1900余盒,銷售金額17萬余元,違法所得16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單位、謝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jié)。最終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生產、銷售劣質、不合格的醫(yī)用口罩、防護服,或者收集廢棄的醫(yī)用口罩、防護服簡單處理后再銷售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y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周某某、盧某某等人銷售
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案
——銷售“三無”口罩牟利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盧某某等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fā)生后,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醫(yī)療器械經銷商,在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5萬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盧某某妻子)分別通過微信向外發(fā)布銷售醫(yī)用口罩信息,周某某還招徠被告人余某等下線。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某、盧某某、余某、王某發(fā)現(xiàn)該批口罩系無生產日期、合格證、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仍以醫(yī)用口罩名義對外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銷售金額79300余元;被告人盧某某涉案銷售金額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銷售金額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銷售金額5500余元。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
裁判結果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以研制、生產或者銷售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潘某虛構口罩貨源詐騙案
——疫情期間假借銷售口罩詐騙10.13萬元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6日至2月4日,潘某在網(wǎng)上下載口罩、快遞單圖片發(fā)布在自己的朋友圈上,謊稱自己有多種類型口罩,并通過微信與客戶商談購買口罩的類型、價格、數(shù)量等細節(jié),在得到客戶支付的貨款后,就假借“缺貨”“補貨”等理由拖延,或給客戶提供虛假快遞單號搪塞。他用這一方式騙取5名被害人共計10.13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詐騙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防疫用品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應從重處罰。最終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