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之間會產生一些資金往來,甚至轉巨款、購豪車相送,一旦分手,有些情侶就會“明算賬”,那么這些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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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獲悉,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一起情侶分手后因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分歧產生的糾紛案件。
張某與李某相戀兩月有余,戀愛期間張某為李某花費50余萬元,最后兩人因為種種原因分手,張某將李某訴至通州法院,要求李某退還這些錢。
張某稱,2021年5月,他和李某經人介紹認識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兩個月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張某稱他和李某交往期間給李某花了不少錢。其中,為其購買保時捷及車牌租賃費,轉賬42.85萬元,現(xiàn)金支付10萬元,辦理新房收房手續(xù)支付現(xiàn)金1.08萬元,外加車輛保險、醫(yī)療美容、物業(yè)費,以及給李某的母親支付醫(yī)療費等,合計581443.6元。
張某表示,上述款項系其全部積蓄,基于結婚為目的給付,但現(xiàn)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李某應當返還該款項,并且雙方分手的時候張某明確告知李某車是彩禮。
但李某認為,在購買車輛時張某支付的現(xiàn)金10萬元包含張某和李某兩人的錢,但時間太長已記不清李某具體出資數(shù)額,只認可張某出資7萬元。李某否認張某聲稱的為辦理新房收房手續(xù)支付的現(xiàn)金10800元,此外她覺得,上述財產不是婚約財產,是張某為了表達愛慕之情的贈與行為,張某的贈與是單方的,不以任何條件和義務為前提,不能撤銷。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為女方購買車輛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數(shù)額較大,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和目的性。另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知道,張某為李某購買涉案車輛一方面是為了表達愛慕之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便于雙方今后共同生活進而促成締結婚約。故涉案購車款及相關費用應視為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為宜,不宜認定為普通贈與?,F(xiàn)雙方于購車后短時間內便分手,贈與目的未能實現(xiàn),且涉案車輛、車牌均由李某實際使用,從公平角度而言,李某應當返還張某向其轉賬支付的購車款及車牌租賃費用428500元。
關于張某主張為李某支付購車款現(xiàn)金10萬元,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10萬元現(xiàn)金均為張某支付,現(xiàn)李某認可張某支付7萬元,故關于現(xiàn)金支付購車款部分,李某應返還張某7萬元,以上合計498500元。
關于現(xiàn)金支付款項10800元,張某雖主張系為李某支付新房手續(xù)款,李某對此不予認可,張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張某的該項主張,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其余42143.6元,數(shù)額相對不大且較為分散,主要用于醫(yī)療美容、汽車保險、支付房租、物業(yè)費用、就醫(yī)等日常生活和消費支出,該款項發(fā)生于雙方交往期間,應視為雙方戀愛交往期間共同生活支出,張某主張返還缺乏依據(jù),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498500元?,F(xiàn)本案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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